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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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做好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本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 本中心《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向本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本中心进行接待、答复及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中心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本中心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指本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规定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中心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本中心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中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 本中心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心各有关业务科室是 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承办科室,负责承办公开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并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向本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本中心领取,也可以在本中心网站上下载,复制有效。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时间以本中心收到申请之日为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 本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当场提交申请;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并在《申请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四)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发送到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传真。  

  第八条 本中心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九条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详尽、明确,并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中心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第十条 本中心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文件收发人员要认真做好信函分办工作,当天将本中心收到的依申请公开信函分送至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要素完整、要求明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是否清晰和真实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确。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当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办公室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一)属于本中心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二)不属于本中心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  

  (四)需相关科室或单位研究后再做出答复的,要认真核对并及时登记申请人提交的《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局内科室的职能分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办单》,于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第十四条 对同时提出申请的人数超过5人且情况比较复杂的群体性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通知责任科室,按照相应的工作预案做好接待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责任科室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交办单后,调取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填写《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三)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的,填写《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行政机关的名称;  

  (四)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但是信息不存在的,填写《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填写《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填写《政府信息申请补正通知书》,由责任科室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改、补充申请的内容。  

  申请由一个科室单独办理的,该科室在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的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给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涉及多个科室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主办科室和会办科室,主办科室在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的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会办科室在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办意见给主办科室。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由本中心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承办科室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应当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再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开。不得依申请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承办科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的,而主办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承办科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拟提供给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除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外,必要时分别转请外事主管部门、港澳事务主管部门、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承办科室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依申请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本中心应当与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法制、保密、监察等部门建立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承办科室应当及时与以上部门会商,研究是否公开、如何答复。特别要听取市级法制部门意见,有效规避后续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 承办科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的,责任科室应向分管领导提出延期申请及理由,经分管领导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将延期时间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中心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承办科室应当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征求意见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办公室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本中心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提供政府信息前收取费用,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费用减免规定的,经本人申请,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年度统计汇总、归档备查的制度。年度统计包括受理数量、涉及的主要信息内容和数据等。统计汇总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凡是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已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含受理、审查、处理、领导批示、答复等有关记录的底稿等)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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